主管機關為清查權利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登記,經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後,應重新辦理登記;其未能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者,應予標售或處理;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,其清理程序如下:
一、清查地籍。
二、公告下列事項:
(一)應清理之土地。
(二)受理申報或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。
(三)申報或申請登記之期間。
三、受理申報。
四、受理申請登記。
五、審查及公告審查結果。
六、登記並發給權利證書。
七、異動或其他之處理。
未辦繼承土地業務
(一)
申報遺產稅:
在辦理遺產繼承登記前,繼承人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,申報遺產稅之前可先查詢被繼承人之財產明細,以免漏報遺產稅或漏辦繼承登記;被繼承人如設籍在本市,可向本市國稅局各分局、稽徵所申報(如有任何疑問請洽高雄市國稅局,地址:高雄市苓雅區廣州一街148號,電話:07-7256600),戶籍在高雄市以外之其它縣市者,向當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報。繼承人申報並繳納遺產稅後,國稅局會發給遺產稅繳清證明書,如果不須繳納遺產稅,國稅局會發給遺產稅免稅證明書。
(二)
查有無欠繳稅費:
在辦理遺產繼承登記前,繼承人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,申報遺產稅之前可先查詢被繼承人之財產明細,以免漏報遺產稅或漏辦繼承登記;被繼承人如設籍在本市,可向本市國稅局各分局、稽徵所申報(如有任何疑問請洽高雄市國稅局,地址:高雄市苓雅區廣州一街148號,電話:07-7256600),戶籍在高雄市以外之其它縣市者,向當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報。繼承人申報並繳納遺產稅後,國稅局會發給遺產稅繳清證明書,如果不須繳納遺產稅,國稅局會發給遺產稅免稅證明書。
(三)
申請繼承登記:
辦理繼承登記請到不動產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辦,其應附之文件如下:
a. 土地登記申請書。
b. 登記清冊。
c. 繼承系統表。
d. 戶籍謄本。(含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。向戶政事務所請領,能以電腦處理者,得免提出。)
e. 聲請拋棄繼承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。
f. 印鑑證明。(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時須檢附)
g. 遺產分割協議書。(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時須檢附,並貼足不動產價值千分之一印花稅)
h. 遺產稅繳(免)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。
i. 所有權狀正本。(如權狀遺失得由繼承人檢附切結書辦理)
j. 繳納登記費、書狀費。(登記費以死亡當時遺產之申報地價千分之一計算,書狀費每張新台幣80元整)
祭祀工業土地業務
祭祀公業之申報
祭祀公業,其管理人或派下員申報時應填具申請書,並檢附下列文件:
一、推舉書。但管理人申報者,免附。
二、沿革。
三、不動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。
四、派下全員系統表。
五、派下全員戶籍謄本。
六、派下現員名冊。
七、原始規約。但無原始規約者,免附。
祭祀公業法人之登記
祭祀公業得填具申請書,並檢附下列文件,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:
一、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書。
二、沿革。
三、章程。
四、載明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文件;設有分事務所者,亦同。
五、管理人備查公文影本;申報前已有管理人者,並附管理人名冊。
六、監察人備查公文影本;申報前已有監察人者,並附監察人名冊;無監察人者,免附。
七、派下全員證明書。
八、祭祀公業法人圖記及管理人印鑑。
神明會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
神明會土地,應由神明會管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信徒推舉之代表一人,於申報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,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申報:
一、申報書。
二、神明會沿革及原始規約。無原始規約者,得以該神明會成立時組織成員或出資證明代替。
三、現會員或信徒名冊、會員或信徒系統表及會員或信徒全部戶籍謄本。
四、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清冊。
五、其他有關文件。
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土地
依下列方式處理:
一、原權利人及其股權或出資比例已確知者,依各該原權利人之股權或出資比例登記為分別共有。
二、原權利人之股權或出資比例全部或部分不明者,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應就不明部分之土地權利協議其應有部分,協議不成者,其應有部分登記為均等。
三、原權利人及其股權或出資比例全部或部分不明者,其不明部分之土地權利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。
原權利人中有前條第二項但書情形者,應依該日本人之股權或出資比例登記為國有。